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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的分割
作者: 孙寒光 法国法律博士 巴黎法院律师 
 
W女士几年前与其夫离婚,共同购置的房产一直没有分清楚。W女士从买房产的那天起,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地产税,一切费用都承担下来,其前夫则什么也不管。而后者正是因为一分钱都没出,就更不愿承担分房产的手续费,因而对此事不闻不问。W女士不得已,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分割房产事宜。

房产是W女士结婚一年后购买的,买时房价是十五万欧元。离婚调解庭在买房后的第二年5月20日开庭,临时判决在该年的5月20日下达。律师一个月后收到此判决,6月15日起诉男方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同年底离婚判决生效。

W女士在离婚三年后起诉前夫,要求分割唯一的房产。前夫觉得分不到什么钱,就没有请律师辩护。法院同意W女士的请求,指定其所在省的公证人公会委派一名公证人清理财产。W女士就此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 离婚起诉日期为三年前的6月15日。请求将此日定为分割之日,即房产估价以及管理费用清算之日。

第二, 房产价格为十五万欧元。W女士父母赠予她两万欧元,另外有十三万欧元的贷款和一万欧元的手续费。分割之日的房产市价为二十万欧元。W女士请求分得四万欧元。

第三, W女士三年还了贷款三万欧元,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用3600欧元、地产税2000欧元、保险1000欧元。她总共付了36600欧元。另外,前夫还欠28000欧元的孩子抚养费和离婚补偿金。

第四, W女士认为无需向前夫支付占有对方财产的补偿费,因为离婚判决规定,她可以无偿居住在夫妻共同房产中。

第五, 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总和为:

1) 剩余贷款:100000欧元
2) 女方应得份额:40000欧元
3) 欠女方管理费:36600欧元
4) 欠女方其他费用:18000欧元
共欠:194600欧元   

第六,鉴于W女士占有房产,有优先权,因此房产权归女方拥有,女方必须继续还100000欧元贷款。鉴于夫妻共同财产欠女方94600欧元,因此应分财产为:200000欧元—194600欧元=5400欧元。W女士最后要付前夫2700欧元。

公证人做出财产分割报告后,W女士将报告提交法院。结果法院完全同意了W女士的分房请求。价值二十万欧元的房产,她只付了2700欧元给前夫,就完全占有了。

从这个案子中,人们可以发现几个问题:首先是财产定价日。本案中,估价日期不是购买日期,而是婚姻法官作出临时判决后,女方起诉之日为分财产之日。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W女士的案子发生在2005年之前。从2005年开始,分财产之日改为了婚姻法官下达临时判决之日。

其次,人们会发现W女士基本不用赔偿前夫,就将房产“拿”到了手。原因是,买房产的投资、还贷款、各种管理费用,都是由女方承担的。再加上前夫还欠她18000欧元的生活费用和赔偿费用,因此男方最后分不到什么,尽管拿到了2700欧元,还不够付律师费的,这也是他不请律师的原因。然而如果女方没有付出过这么多费用,那么判决结果就是:女方享有房产,但必须付给男方十万欧元。

再者,女方“无偿享用夫妻共同房产”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意味着,男方对房产是有产权的。原本女方享用他的财产,必须支付补偿费用。例如房产市价为二十万欧元,出租价值每月最低在800欧元左右。女方每月欠男方400欧元,三年下来,就会欠其前夫14400欧元,加上2700欧元,共欠17100欧元。

不过,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男方不委托律师是不慎重的。二十万欧元是女方估计的房产市价。此定价虽经过公证人认可,但如果后者偏袒女方,有意低估了房产价值呢?如果本案中的男方是故意不去争那几万欧元,这又另当别论了。  

 
2007年8月 刊登于《欧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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