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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业租约概览(一)
作者: 孙寒光 法国法律博士 巴黎法院律师 
 
华人从商,往往遇到商业租约(简称:租约)的困扰,媒体也不时提到此问题,因此笔者在这里尽量全面地介绍一下有关法律。

法国商法法典将商业租约列入商业资产篇中的第五章,分九节,从第145-1至第145-60条,共60条。第一节规定商业租约的适用范围;第二节规定商业租约的期限;第三节关于商业租约的更新;第四节规定如何拒绝更新;第五节有关转租商业租约;第六节规定商业租约的租金;第七节关于商业租约的解除;第八节规定如何改变经营范围;第九节是讲商业租约的诉讼程序。但商业法典没有规定房东和房客的权力及义务,因此民法典关于租约方面的规定适用于商业租约。譬如,商业法典没有装修方面的规定,民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就适用于商业租约。

这60条商业租约法律来源于1953年9月30日法令。然而2000年9月18日政府下达命令,一方面决定把1953年法令收编于商法典,另一方面又规定有些条款由政府作出法律实施细则而定。因为至今政府没有颁布实施细则,这意味着1953年法令中有的条款继续有效,这样就给法律工作者造成了许多不便。

本文将分四个方面分析商法典中的规定:一,签署商业租约的当事人及租约期限;二,营业范围;三,商业租约的更新;四,商业租约的解除和诉讼。

一,签署商业租约的当事人及租约期限

立法者把商业租约作为商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试想一位从商者没有租约,那他的资产就很难证明有价值,除非是一些王牌老企业,或者是网络公司。

法律对出租人是否有规定呢?商法典中没有规定,这应属于民法管辖。通常应注意签字人的身份。如果房东有代理,应有代理委托书。若房东是夫妻,双方都应签字。总的来讲,全部的房东都应签字。房东是公司,经理应签字。但是要提防他人冒充签字。

至于房客,他必须在商法院登记开业。从业者不管是个人或公司,都必须登记开业,才可以享有商业租约的权利。手工业者可以在商业法院,也可以在手工业局登记,都可以享有此权利。

有的人签署租约后,因为是为公司的其他营业场所而定约,忘记到法院登记,而公司主要场所却有登记,是否受保护?最高法院对这种情况比较宽松,出租方不可以在租约期间以没有登记理由要求取消合同,但是租约到期后有权拒绝续约。

经营者把商业资产转由他人经营,可以不受登记的限制。但这里指的不是转租,当二房东。

自由职业者如果不成立商业公司,在签署商业租约时,也不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经营9年后,他们无权要求续约,房主有权收回房产,不给予任何补偿。所谓成立商业公司,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承租人必须在法院登记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租约到期,他们有权要求续约;如遭到拒绝,有权要求补偿。

教育行业、市政府以及在艺术家之家注册的艺术家也可以签署商业租约。这属于例外,他们不用在商业法院登记。

商业租约不可以低于9年。所谓“3、6、9租约”就来源于此。每3年,承租人可以提前6个月通知房东退房,违反者要补交剩下的房租。双方也可以签署9年以上的租约,不过这对房客不利,因为房东可以在租约到期时,要求不按建筑指数增加租金。

业者不时也会签署临时租约,通常租约为23个月,或者更短。临时租约不是商业租约,业者不可以要求出租人续约,因为超过24个月就是商业租约了。房主的目的是短期内收回房产,而不用给房客补偿损失。

签署租约还应注明期限条款。有的房东会乘房客不注意,把期限写成9年零1个月、10年,或12年。有的甚至加一些条款,如9年租约到期,不能以指数加租,还写上“双方一致同意”。 这意味着必须按市价定租金,而且房客“9年前”就同意了。房东这样做是有备而来的。房客应注意此类条款,以免上当。 

 
2007年9月 刊登于《欧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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