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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控产品仿冒
作者: 孙寒光 法国法律博士 巴黎法院律师 
 
L先生从朋友处买了一处商业资产,准备从事销售日用百货,以养活一家六口。他做的是小本买卖,听说意大利的产品便宜,便在开业一个月后即赴意大利进货。L先生花几千欧元买了些领带、衣服、铅笔等货物,然而在海关申报时却被扣押,原因是货物为仿冒产品。海关又将此事通知给了各有关厂商,其中生产被仿冒铅笔的集团向刑事法院起诉,控告L先生的公司违反产权法规定,要求赔偿该集团十几万欧元的损失费。最令人担心的是,如果指控成立,虽然是公司进口铅笔,但L先生是公司经理,必须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即有可能被判刑。

L先生怎么也没想到,2000欧元的铅笔,一分钱还没赚到,却带来一场大祸,甚至还要面临牢狱之灾。

此案中的铅笔集团想借国家之手重创对手,又达到获得经济赔偿目的。然而读者不禁会问:我是进口商,又不是生产商,为什么我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国,销售仿冒产品也要负法律责任。但是通常情况下,法国公司使用民事诉讼寻求赔偿。因为:

一般当受产权保护的某公司发现自己的产品被仿冒时,首先应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委托执达员进行现场记录与扣押,以便保留违法的证据,以达到禁止违法者继续销售仿冒产品的目的。扣押以后,必须向法院提出起诉。因为超过期限,扣押无效,被告方就有权要求解冻扣押,寻求赔偿。鉴于仿冒官司较特别,一般都由专门从事此业务的律师办理,因为他们不会在期限上出错,否则会导致整个官司作废。仿冒产品样式的诉讼程序应在扣押后的十五日之内起诉。

只有经过批准后方可扣押这一程序非常重要,因为执达员没有权力随便进入商家进行现场记录,否则属于侵犯私人权利,应受刑法制裁。例如,在展览会,执达员可否在商家的展台进行记录?不可以。这是违法,属侵犯私人权利。有的执达员不得不在商店外面等候,自己找人到店里买东西,然后做出记录。因此,无批准,执达员不能进入涉嫌仿冒者的工作场所。拿到证据后,受产权保护的公司便可以起动诉讼程序。一种诉讼为紧急程序。此方式诉讼简单,时间短,但是只能要求禁止违法行为,不能要求赔偿,否则首席法官可以拒绝受理。一般情况是向高级法院起诉。商业法院也可以受理产品样式仿冒案。

而在民事法院起诉仿冒产品案,胜诉可能性高,罚款金额也更高。同时,法院还可以做出判决,令违法者必须在数家法国有影响的报刊,将判决登报并承担费用。刊登判决的通常费用在三千欧元以上。而且,在民事法官面前不存在善意或恶意违法。例如一家公司买进了九百欧元的仿冒裤子,被发现时才卖出两条,但仍然被罚了三万欧元的赔偿金。然而该公司进货时,根本不知道裤子是仿冒货,最后不得不以关闭公司告终。

回到L先生的案子,可以看出原告是运用刑事程序索取赔偿。然而刑法对仿冒行为,最高法院有严格规定。L先生的公司不是制造商,也不知进口的产品是伪造,因此他不是明知故犯。根据最高法院刑事庭2002年1月29日的一项判决,仿冒罪的成立须在有意条件下才成立。另外,被告并没有故意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印在铅笔上。这一点符合最高法院刑事庭2000年4月26日的判决。该判决要求故意在产品上印注册商标才算犯仿冒罪。最后,被告完全不知道,进口的笔是在产权局登记,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符合巴黎上诉法院2003年9月24日判决的要求。基于上述几点,经L先生的律师与原告的律师谈判, L先生以分期付款形式,用最低金额补偿对方。原告也为此免去缴纳4000欧元的刑事诉讼押金。原告没有付刑事诉讼押金,法院自然撤销其刑事诉讼。

不过,如果原告是以民事官司诉讼L先生,结局就很难想象了。

然而,虽然对手放过了L先生,海关仍认为其违法,对其罚款3000欧元。            

 
2007年5月 刊登于《欧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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