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期说到如果欠的是私人债务,而且是婚后产生,又该如何?这期的主人公T女士就遇到了。 T女士几年前在朋友的怂恿下欲购一间店铺。她缺钱,但朋友看她有房产,主动提出借给她二万欧元。朋友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要T女士作出保证,以证明她有偿还能力。在T女士立下字据的情况下,朋友还要她签署了10张支票,每张数额两千欧元,一年之内兑现。T女士按要求做了之后,用借款买下了店铺。
然而店买下后,并未如朋友所言那般赚钱。T女士不久就入不敷出,因缴不起房租,租约被房东收回。
一年借期到了,朋友来要钱。T女士无法偿还所欠债务,朋友毫不客气将支票存进银行。结果可想而知,T女士的银行因帐号无钱而拒绝支付。
签署空头支票在法国要受到刑法制裁。朋友就起诉T女士有诈骗行为,刑事法院开庭,T女士不仅被判刑和被要求偿还借款,同时还被罚了款。这次债务问题导致T女士夫妇离异。为了不让丈夫与孩子受牵连,房产判给了丈夫。几年后,朋友追讨不到欠款不甘心,又向民事法院提起了起诉,这次既起诉T女士又起诉其前夫。
种种迹象让T女士认为自己跳进了朋友设下的陷阱,所以不愿偿还该笔欠款。于是她来找笔者进行咨询。律师该从何入手为T女士辩护呢?
当遇到一个案子时,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对方起诉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此案中,“朋友”的目的是要民事法院判T女士的前夫也承担此债务,因为如果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就可以达到扣押丈夫房产的目的。这牵涉到两个问题:一,离婚判决是否对第三者(即朋友)有效?二,本案T女士的前夫是否应承担T女士在离婚前所欠的债务?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如果夫妻是法籍,夫妻离婚判决在登记之日起就对第三者有效。离婚登记地点就是结婚登记地点。不登记则对第三者不起作用。换句话说,离婚判决出来,可是未到市政府登记,夫妻婚姻期间的财产对第三者而言仍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房产已是T女士的前夫个人所有,因为他们的判决早就做了登记,所以对第三者有效。
但如果夫妻是外国人,判决从哪天开始生效?目前外国人在法离婚判决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法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且因为T女士的离婚登记已经超过一年,所以朋友无法追究T女士离婚前的共同房产。
T女士的朋友也有可能采取另一办法,达到取消这个判决的目的:控告T女士及其丈夫有逃避债务诈骗离婚判决的嫌疑。但是在此案中不可能,因为朋友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T女士与前夫有此种行为。而且打这几场官司劳神伤财,只会得不偿失。
关于第二个问题,通常夫妻是共同财产制,债务自然也是共同的。但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太太的债务是借贷。关于借贷债务,法国法律有明文规定。《法国民法典》1415条写明: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担保或者借贷,只能以自己的财产或收入来承担责任,除非得到另一方明确同意,否则后者个人财产不受牵连。
但国内翻译本的《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写道:“(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夫妻各方在设立保证与借贷时,仅得以其自有财产及个人收入承担义务,但如缔结保证与借贷得到另一方的明示同意,不在此限;即使在此场合,该另一方亦不以其本人的自有财产承担义务。”相信读过的人都会对最后一句产生歧义,认为另一方即使同意仍然不需要承担责任,这就是翻译的欠妥之处了。
根据上述条例,T女士签的支票和欠条与其前夫无关。除非她的前夫当时也在欠条上签了字,即使离婚,仍然要承担债务。结果,此案中朋友只能追究离婚后T女士的个人财产,以扣押她的部分工资收入而告终。
此外,笔者的另一辩护依据也值得一提:对于T女士的欠债行为,刑事法院已做出判决,民事法院不可再判,这是法国法律的一条原则:一个案子不可审两次。因此T女士的朋友告T女士的起诉书经笔者请求,法院不予受理。而对T女士前夫的起诉,法院拒绝受理,理由是离婚判决已对第三者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