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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在《欧洲时报》法律服务版刊登过两篇文章——2007年8月21日的《再谈警察滥用法律抓人》及2007年8月24日的《法国拘留法律须知》,这两篇文章是关于法国刑警刑事拘留方面的规定。一个人有犯罪嫌疑,被拘留24小时,或者48小时之后,警方就会做出如下决定:
- 将被拘留人释放,因为没有违法;
- 通知被刑拘者某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不需要经过预审法官调查(如雇用无证件者之类的案件);
- 将无证件的外国人移交居留警方,以待驱逐出境;
- 将被刑拘者移交检察官,由后者决定是否立案公诉。
刑拘一开始,检察官就跟踪24小时的拘留调查。在刑拘快结束时,检察官认为被刑拘者有犯罪嫌疑,就会立即作出公诉的决定。刑警根据此决定,将刑拘者移交预审法官,由后者进行刑事调查。这时,刑拘者就变成被调查者(mis en examen)。
法国刑法关于调查阶段的规定,总原则是,任何被调查的人都可能是无辜的。因此,即使调查嫌疑人,他应该还是自由的。但是,出于调查的需要或者出于安全起见,被调查人可能接受刑事监督(controle judiciaire)。只有在特别情况下,而且由于刑事监督起不到作用,这时才可以决定临时关押(détention provisoire)。
刑事监督由预审法官决定,而临时关押由自由与监禁法官决定。
上述的规定都是一些条条框框。在实践中,事情不是这么简单。各国无论是什么政治制度,临时关押都是一种镇压的武器。在所谓民主国家,如美国,将阿富汗俘虏无限期关押在临时地域建立的监狱,严重违反国际公法。而在法国,临时关押造成逼供的案子也常常发生。这不得不让人们感到,临时关押是预审司法机构迫使被关押人开口的一种手段。这似乎成了不成文的规定。
“临时”这一形容词,听起来挺顺耳,而实际上被调查人并不是只被关押几天。法律上规定,临时关押不可以超过“合理的期限”。
临时关押不可以超过四个月,条件是被控者可能被判超过一年并低于五年的刑罚,不管属于轻罪还是重罪。
在“特别情况”下,自由与监禁法官可以再延长四个月的“临时”监禁。
有重罪嫌疑者可被临时关押一年以下。自由与监禁法官可以再延长关押,每延长一次不可以超过六个月。刑罚不超过二十年的罪行,最长关押在两年以内;超过二十年,三年以内。在特别情况下,调查上诉法院可以再延长两次不超过四个月的临时关押。
最高法院对临时监禁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自由与监禁法官只满足于重复检察官公诉的理由,而决定关押某人,属于违法。临时关押超过8个月以后,自由与监禁法官作出延长临时关押的命令,但没有写明延长的期限,也属于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