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先生来找笔者解决房产被税局扣押一案。原来他在十几年前为朋友做公司老板,公司经营不善,欠下许多债,其中欠税局一万八千多欧元。那朋友为逃避债务,置B先生于不顾就关闭公司,自己跑了。B先生作为老板必须负责承担公司的税务。 普通意义上的债务分为两种:
1,国家债务;只要公司没有宣布破产,税局作为国家特权机构,有权追究老板的个人责任,包括扣押个人财产,通常冻结银行帐号。
2,普通债务;公司关闭后,债权人很难讨回该种债务。
而本文中B先生的朋友欠的正好是国家债务。
B先生作老板时还未婚,并且自己还有份工作。经过与税局谈判后,后者同意他每月连本带息还100欧元。他觉得挺冤,为朋友做老板,完全出于友情,分文未取,却要连本带息被罚款达25000欧元,但他也认了,因为对税局怎么说得清这其中的道理呢?B先生以为照实付款,就可以相安无事了。
几年后B先生结婚生子,又数年后夫妻俩购置了房产。就在此时,税局发现他拥有房产,于是进行了地产扣押。
此案关键点在于,税局是否有权扣押B先生夫妻的房产?
此案涉及地产扣押,程序复杂,法律上有一系列规定。幸好B先生找律师非常及时。因为在接到对方扣押开庭的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回应,否则丧失取消扣押的机会。
B先生夫妇受《法国民法典》1410条保护,根据本条例,夫妻各自的债务截止到结婚之日均由各自承担。
然而国内翻译本《法国民法典》的1410条为:“夫妻双方在举行结婚之日负担的债务,或者夫妻在婚姻期间因接受继承,接受赠与所负有的债务,不论本金,定期金或利息,均为个人债务。”此条例的翻译容易令人产生误解:它只提及夫妻双方在结婚之日和婚后的债务问题,并未解释婚前债务如何分配,因此并不能为该案提供法律凭据。
回到本案,B先生欠税局的债务仍然应属于他个人。接到此案后,笔者立即做出了书面答辩。税局接到反驳后只能以拖时间来回应,最后法院否决税局的扣押,认为B先生夫妻的房产是婚后共同财产,妻子不承担丈夫婚前债务,同时判税局三千欧元赔偿费用和部分律师费。
鉴于此案判决非常有利于B先生,所以他与税局谈判时占据主动,与后者达成新的协议,仍然以分期付款方式还债。
读者会问:如果我欠的不是国家债务,所欠的债务又是婚后产生的,该如何处理?有关此问题的回答,敬请关注下期论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