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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仲裁法简介(一)
作者: 孙寒光 法国法律博士 巴黎法院律师 
 

      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现已为大多数当事人采用。是否应当无条件的、不加思考的将仲裁条款加在国际贸易合同里,我们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见 2007 年8 月 2日《欧洲时报》)一文中已谈过。当从商者选择通过设在巴黎的国际仲裁院解决合同可能出现的纠纷时,就应该考虑到法国法律是怎样规定仲裁条款的。本文试着简单地谈一下有关规定。

   法国民事诉讼程序法典将仲裁收为第四篇,分六章,从1442条至1507条。

   一、仲裁协议  (convention d'arbitrage )

   仲裁协议这一章分仲裁条款、仲裁协定和仲裁程序应遵守的原则三个部分。

   民事程序诉讼法典第1442条是这样给仲裁条款(clause compromissoire)下定义的:仲裁条款就是合同当事人必须将本合同可能产生的纠纷用仲裁方式解决所签定的协约。双方在起草和谈判合同时,考虑到未来可能会产生纠纷,以私下的方式,而不走官司这一步骤,来解决纠纷。双方将这种解决方式写在合同里。

   根据第1443条规定,仲裁条款必须用书面形式写在合同里,或者写在某文件里,但是此文件必须与合同有联系。仲裁条款还必须指定一个或数个仲裁员,如果没有指定,必须写明指定仲裁员具体规定。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最高法院在一宗石油买卖案件里作出如下判决:一份电传答复的买卖合同里写明,具体合同的其他条款按合同的普通条款执行。普通条款包括仲裁条款。双方对此都认同普通条款的文件。最高法院认为买方已经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普通条款里的仲裁条款有效,因此驳回买方的上诉。(高院1993年11月9日判决)

   合同里没有指明仲裁员,或者双方就指定仲裁员一事不能达成协议,由商业法院首席法官指定仲裁员。如果仲裁条款明显无效,或者根本无法指定仲裁员,首席法官宣布不必要指定仲裁员(第1444条)。

   妥协仲裁协议(compromis)与仲裁条款不一样。合同中没有仲裁规定,双方决定将争执提交仲裁决定。由此当事人签署一份仲裁妥协协议(第1447条)。

   妥协仲裁协议必须写明仲裁事项、仲裁员的名字或者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如果指定的仲裁员拒绝接受委托,该妥协仲裁协定无效(第1448条)。妥协仲裁协议也必须以书面方式签定。

   二、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只能委托给自然人,后者必须具有全权行使其公民权的行为能力。如果指定一个法人仲裁,该法人只具有组织仲裁的权力(第1451条)。当然,仲裁庭组成的条件是仲裁员同意指定。如果仲裁员发现应当回避而不适合参与仲裁,必须通知各方当事人。后者一致同意,才可以进行仲裁委托。(待续)

 
2008年9月 刊登于《欧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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