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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地点。这一点是确定合同所使用法律的要素之一。国际贸易合同中,双方往往忽略法律适用条款。有时,当事双方为了避免争执,在合同中便不指定使用何国法律来解决万一出现的纠纷。一旦出现问题,只能由司法机构来确定使用何国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一条规定,当合同中无法律适用条款时,则以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选择法律。其中合同执行地就被认为属于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之一。
法律选择。上面已提到此敏感的问题。经验证明,双方应不带任何偏见地来考虑此一条款。双方可以指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合同中选择的法律。中法双方都为缔约国。此外,也可以选择合同方一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这种选择完全是为了万一出现纠纷时,能尽量缩减解决纠纷的时间和费用。如果债务人在法国,应选择法国法律;反之,债务人在中国,应选择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尽管较年轻,但也已经有近二十年与国际接轨的经验了。如果法律无规定,还可以求助于法理。选择法国法律,优点在于法国法律较健全,执行判决有效率。选择债务人的所属国法律,就是出于缩短诉讼时间,利于执行判决的考虑。
仲裁条款。通观近二十年来的贸易往来,人们似乎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思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国际货物合同一概选择仲裁条款,十亿欧元的合同选择仲裁条款,十万欧元也这样做。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之所以被人们常用,就是所谓“费用低”、“省时间”,不像法庭有一审、二审,在法国还有三审终审制。但这种做法是一种过时的、传统的习惯在起作用,是由于根本不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以一种表面上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大家不伤和气。仲裁么,就要注重调解。然而现实与愿望相反。进行仲裁也必须请专业律师,因为仲裁已走向复杂化,有的律师专门从事此业务,省费用一说不能成立。起码在国际贸易纠纷的案子中,仲裁费用并不少于官司费用。省时间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有的仲裁案子会拖一、两年。要照法国法院审案的时间,二审法院都应当已经作出判决了。中国法院就更快,因为中国法院有规定,各种案子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做出判决。在法国,要立即审理一件案子,有24小时就开庭的。通常紧急审理三个星期便可以开庭。如果原告有订货单、送货单和发票,完全可以选择紧急程序,先就主要的债务要求首席法官作出立即执行的临时判决,然后再采取普通程序寻求赔偿。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条款,所有的法院就都无权管辖了。人们的错误往往在于不根据实际情况,轻信了仲裁条款。
那么是否不应选择仲裁呢?否。国际贸易合同金额较大的,应该选择仲裁条款。金额在几百万,甚至近千万欧元,可以不考虑此选择。
合同文本的数量。一般来讲有多少方签约,就应该准备多少份合同。
合同的语言。语言选择也应该使用债务人所在国语言。国际语言通常是英语。然而如果债务人是法国公司,讨债肯定要在法国进行,合同语言用英语或汉语都不现实。除非法方亦要求中方债权人履行某义务。通常应避免选择第三国语言作合同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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