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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被税局查税,起因于雇用了几名无证件者。税局的加税意见书要求提供各股东的地址。该公司将股东住址提供给税局后,回信说根据税局掌握的信息,有的股东地址不符合事实,必须重新让股东告之新的地址,并要求各股东亲笔写明住址,承认已收到公司给于他们的分红。事实上,公司数年来并没有分红,税局却认为分红属于未报的收入而应补加税,这是怎么回事?有的股东完全出于帮忙,做一个空头股东,这样一来他们是否亦被查税牵连? 税局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应该理解为税局想对纳税者施加压力。试想公司已被查税,税局又问及各股东私人的收入状况,如果不提供,税局可以对各股东也开始查税,原因就是隐瞒收入,这样事态不就扩大了吗? 税局的依据是税法典第109条及有关规定。税法典把这方面的规定编入各种收入部分,属于有价证券方面的所得,因为股份属于有价证券(valeurs mobilières )。根据第109条,属于已分配的收入如下: 1、所有没有列入公司留成或者作为增加资本的盈利和产品; 按第一点,被税局认为没有申报的盈利,属于公司没有留成或者增加资本的利润。 税局查税后,认为近三年来公司的营业额不属实,少报的部分就是盈利。而没有申报盈利就是私下分红,根据税法典第111条,这些灰色收入必须以有价证券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从公司被查税,引到股东个人没有缴纳红利所得税。税局的用意是很明显的。 后果是,公司补交公司税、罚金、及所欠税的利息。至于股东个人,这回就有因有收入必须缴纳实际没有得到红利的税金。对于后者,这确实不公平。 一种方法是与税局进行诉讼,一般这种官司时间长,费用昂贵,如果税局已将公司的财产扣押,拖下来不利。当然,公司无付税能力时,宣布破产也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办法。有能力,谈判也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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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 刊登于《欧洲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