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税务局不可以不通知,就突然出现在营业场所,进行查账。当税局开始在经营场所进行查账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
律法规,保护纳税人权利。《税法诉讼程序法典》的L.47款,特别强调税局在进行查税时,须履行将查税通知书寄送或
交付给纳税人的义务。此外,该通知书应当明确指明将要审查的年份以及相关法令:纳税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顾问协
助,否则查税程序视为无效。
然而,当税局怀疑纳税人在审查通知书送达后,可能会做出隐藏证据的行为,税局可以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例
如,审查人员希望核查库存财物真实情况,却害怕纳税人得知后进行无发票的买卖,销毁证据,这时,就可以采用这种
“突击”检查。
《税法诉讼程序法典》L.47款第4节对这种例外的查税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当突击检查有助于了解经营活动或账目的
真实状况时,检查的账目可以追溯至经营活动初期的内容。但是突击检查结束,正式的审查要在一个合理期限后才可以
开始,以便纳税人有时间寻找顾问的帮助。
在进行所有的检查之前,税局的工作人员应亲自到达经营场所,将查税通知书交付给被审查对象。突击检查须在纳税人
或是他的代理人(经理,主管人,干事等)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若纳税人的配偶参加企业管理,当纳税人暂时不在时,
纳税人的配偶同样可以有效的接收检查通知,突击检查依然可以进行。
在检查过程中,查税人员只能就事件进行记录,不可以对账目文件进行审查或是将这些文件与纳税人提交的申报单进行
核对。更确切地说,根据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司法解释,税务人员突击检查的范围包括:
-对生产的方式进行记录,以清单列出财产、工作人员状况;
-登记库存状况;
-登记账目,不对其进行分析,只能记录,而且只能限制在最近记的账目;
-进行现金登记,不可以与公司账目对比;
-根据提供的价格表或按标签记录,记录每个商品的销售价,不可以检查被查企业利润状况。
孙寒光
法国法律博士巴黎法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