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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查税(二)

时间:2010-11-10 05:13 点击:
  

 

在检查结束时,由审查人员与纳税人双方经交换意见建立一份一览表,这份一览表列有执行检查的公务人员的姓名与职务、检查地点和现场记录。此文件一式两份,须纳税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确认。如果拒绝签字,公务人员应在两份文件上注明。

此外,如果纳税人全部或部分反对突击检查的进行,税务部门会对此进行研究,纳税人可能会受到《税法诉讼程序法典》1746款限制,因阻止公务人员行使职责而被处以惩罚。轻罪法庭可对其处以25000欧元罚金,如果是再次犯罪,则可处以6个月的监禁。然而,如果账目暂时被会计员持有,纳税人虽然不能提供,但是做出了必要的努力使审查人员确信账目存在以及在必要时候能够查询账目状况,那么惩罚措施就不会被使用。

在突击检查时,当纳税人提供的职业开支证明已经涉及到企业的账目,而且审查员对此根据报税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这样做等于进行正常查税程序,突击检查就无效。

进行审查活动时,突击检查的完成与开始进行查税程序之间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时间间隔(固定为2天),以便纳税人有寻找律师或自己顾问的时间。

如果这个时间间隔没有被遵守,突击审查的程序就会被宣布无效。

查税涉及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以及纳税人从事的一些收入或是年度毛收入总额没有超过一定数额的非商业或是农业活动,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明确指出,税务审查期限为3个月,这个期限不能被延长。

同时,最高行政法院也明确规定,税局人员在经营场所进行的突击检查不作为查税的开始,也不被计入3个月的期限之中。查税仅在审查人员检查会计账目并核查文件报表真实性之时才算开始。

不过,尽管突击检查不能像正常查税那样给纳税人有更多的保护,但不能说明纳税人没有法律保护。

孙寒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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