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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离婚的四种方式

时间:2009-06-21 05:57 点击:
  

读者问:孙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我们夫妻结婚已经八年了,有两个孩子,我想了解离婚必需的条件。请您在百忙之中拨冗回答。谢谢。

 律师回答:法国2004年5月27日法律对过去的离婚方式规定进行了大量的修改,目的是尽量简化离婚手续。目前,在法国离婚有四种方式。

 第一种为双方协议离婚。这种方式最简单,双方请同一位律师,准备一份离婚申请书和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离婚后夫妻各自住址,夫妻共租的房产归属,孩子与哪个家长居住及生活费分摊,有否因另一方离婚后经济困难而给予补偿费(prestation compensatoire)等等。如果夫妻拥有房产,必须双方协商房产分割、归属。达成协议后请公证人做一份财产分割合同,然后将申请、离婚协议书和公证合同一起提交法院。法院第一次开庭就可以判离婚。如果夫妻不愿分房产,也可以让公证人做一份房产共有制的合同。

 有关孩子的住所,最近流行一种父母住所轮流的做法,例如孩子一周在父亲家住,另一周在母亲家住。但法官会对这种轮流住的方式判得比较严格,主要是考虑到孩子上学生活等问题。

 第二种方式为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表示同意,双方都不用提出离婚的理由。但是,一旦同意离婚,不可以反悔,上诉也不可能。当法官认为双方的离婚申请是出于自愿的,他就可以判离婚以及离婚后的各项规定。

 第三种方式为夫妻关系彻底恶化。确切地说,就是夫妻分居两年以上,任何一方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离婚。这种离婚方式比较简单,只要证明分居超过两年,法官就判离婚。

 第四种方式为过错离婚。这种方式是延续以前的过错离婚,但是过错与否不影响有生活能力的一方必须给经济困难的另一方补偿。过去,如果一方有过错,就没有权力要求补偿。现在,过错的定义也是以前的定义,即夫妻一方因另一方严重的而且数次违法夫妻的义务,导致无法共同生活。

 如果双方和解,以过错理由提出离婚会被法院否决。但是和解以后又有新的情况出现,就可以重新提出离婚,而且以前的过错也可以作为离婚的依据。如果夫妻恢复生活只是为了孩子,这不能算作和解。并且夫妻没有感情还勉强生活在一起,孩子可能更压抑。

 另外,原告虽然有过错,并不等于不可以因被告的过错而要求离婚。当然,被告也可以以原告有过错提出离婚。如果法官认为双方的理由都成立,就判双方过错离婚。

 离婚往往牵涉到双方的隐私,双方都可以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上不写离婚的理由,而只写法官对本案已掌握足够证据而判离婚。

 如果一方以夫妻关系彻底恶化为理由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又反驳以过错离婚,法官先审理过错离婚请求。如果过错离婚被认为不成立,法官可以审理以分居两年以上的理由提出的离婚起诉。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以随时向法官提出协议离婚。另外,不管是关系恶化的离婚或者过错离婚,双方都可以要求法官以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的方式离婚。

 采取哪一种方式离婚非常重要,否则浪费精力和钱财不说,对心理也会造成很大的创伤。

 前面提到的协议离婚,出一次庭就可以。而后三种方式是诉讼离婚,要首先提交离婚申请,然后开庭调解,双方必须到场。调解庭不可以谈离婚的理由,只解决夫妻住宅问题、孩子住所和生活费等等。

 开庭后,婚姻法官作出命令,原告在命令作出后三个月之内提出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的离婚答辩、证据提交都由律师办理。夫妻双方只等待判决就可以。通常后三种离婚过程需要一年左右。

 
2008年12月 刊登于《欧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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