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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某夫妻所承租的外卖店的房东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加租,理由是租金偏低,而地价上涨,要按现在的租金增加百分之二百。两年前,这对夫妻在签署外卖店铺买卖合同时,没有注意到九年商业租约已到期。而房东已通过执达员通知卖主加租一事。房客是坚决反对乱加租的,而房东是有备而来,因此这场续约确认新租金的官司不可避免。 双方交换书面答辩,开庭辩护。2006年下半年,法院作出了判决:新的九年租约从2004年旧租约到期之日开始生效,目前所交的租金为新租约的临时租金,指定某先生为鉴定专家,以确认地价是否上涨。判房东付二千欧元的定金,如果三个月后不交定金,房东的请求就过期。 房东涨租金是根据商业法典规定提出来的。商业租约到期,如果有证据证明地价有10%的浮动,可以不按建筑指数确定新的租金,而按地价来定。 数月后,专家召集双方现场考察。又过了数月,双方律师被邀至专家办公室,倾听初步意见。双方律师应在两个月之内作出意见书。 不久,房东将房产出售给另一家地产公司,新房东提出修改房租,以建筑指数计算。两年过去了,这场官司是否终结了呢? 按照法国民事诉讼法第386条,各方当事人在两年之内没有进行诉讼事项,诉讼终止。任何一方都可以以此提出诉讼终结。但是,法官不可以主动提出终庭。终庭后,诉讼终结不影响新的官司。 在上诉过程中,诉讼终止就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 关于当事人故意拖延造成的诉讼终结,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似乎不做此规定,只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离世、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时,官司终止。而法国规定诉讼终止还包括双方和解、放弃诉讼或者同意判决等原因。 这里的民事诉讼是广义的诉讼。不管是民事方面的官司,还是商业、劳资,以及农民土地租赁,都受此规定的限制。 然而法国法律似乎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情况属于当事人在官司的过程中有无为的行为。最高法院倒是作出了比较多的解释。 2008年1月16日最高法院劳资庭认为,诉讼终结开始计算的时间应以法院作出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某义务之日开始计算,而法院秘书处提出的要求不能代替法院的决定。 关于本案,双方已进行答辩。法院已经作出指定专家确定租金的判决,由此官司的进展已不是双方能够决定。最高法院认为,当官司的进度已不能由当事人掌握,如有拖延时间,不能算作诉讼终结。本案完全属于这种情况。拖延时间是因为专家报告没有出来而导致的,不是双方故意造成的,这场与房东的官司没有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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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 刊登于《欧洲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