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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先生收到首席法官的判决,判其夫妻的公司及本人偿付欠房东的十多万欧元商铺房租。有人建议他们尽快将自己的住房卖掉,不要让房东在扣押其房产后拍卖。该先生感到困惑,不知是否需要如此办理。 事情的整个经过是这样的:该先生的公司几年前在外省与房东签署了一份商业租约,占地近一千平房米,经营百货,月租4000欧元。租约规定,房东必须在签约后两个月之内将屋顶雨水管道修复。两个月后,换了房东,雨水管道仍未修理。三个月后遇到一场暴雨,商店里的货物损失80%。催促房东后,无任何效果,只好第二年初将商店关闭。过了一年,鉴于租约是在公证处签署的,房东在公司的账户里提走几万欧元欠租。次年秋天,房东将欠租案提交首席法官,以简单程序得到了上述判决。之所以该先生及其妻子也被判付欠租,是因为他们是担保人。 在官司的过程中,该先生认为公证人有过错,因为自己是不懂法文的。因此他要求强迫公证人出庭,判公证人承担他们的一切损失。 本案给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法律的及非法律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卖掉房产躲债,然后逃之夭夭吗?公证人是否有责任?担保是否有效?房东是否有责任?有责任为什么首席法官还判房客付欠租?房客有否权力不付房租?该租约什么时候被解除? 按判决,从去年6月起每月交4000欧元赔偿金,加上原来的欠金,共欠15万欧元以上的债务。如果租约解除之日提前,欠租将大大减少。 卖掉房产确实为人们常用的逃债方式。然而卖房产不是马上就能做到的。起码要用几个月时间,而且匆忙卖掉,房价肯定很低,另外还必须证明买主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置的房产,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取消买卖。根据上述的情况,卖房为下策。 另外,在此案中,公证人是有过错的。公证人编写合同文书,如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必须有法庭翻译在场,公证文书才有效。公证文书即判决,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条件下签署,十分不严肃。但是,强迫公证人参与判定公证人有否过错的简单官司,这样做是多此一举,结果是本案首席法官拒绝受理强迫公证人出庭。 不过公证人确实有过错。因为该夫妻双方虽然签合同时在场,但是太太没有在公证商业租约上签字。根据法国民法规定,夫妻一方参加担保,必须另一方同意担保,才对双方有效。公证人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就将其名字写在公证文书上,犯有不可原谅的过错。在一审答辩中没有提出这一点,十分遗憾。 房东的过错是无疑的,而且严重违反租约规定。这一点在一审答辩中提到,而且是主要依据。但关键的问题答辩中没有提到,即没有将重点放在首席法官无权审理这样复杂的案子上,而让房东抓住不付租金的把柄。当事人不交租金是不可否认的,但应该强调不交租金的根本原因,而解决这么多问题超出首席法官的管辖权。有的首席法官为省事,常问房客“房租付了没有?”这类的问题,对房客是不利的。 本案的关键还是在房东不进行“大装修”(grosses réparations)的情况下,即违反租约的情况下,是否应继续交租金。在一审答辩中,房客为此根本没回答,造成自己不交租,反而成为过错方。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客没有权力不交房租。只有在“特别情况”下,可以不交租。这个“特别情况”由最高法院来确定。最高法院认为不进行大装修,属于房东的责任,房客有权拒绝付租金。 既然房客有道理,租约解除的过错由房东承担,解除日期以何时起非常重要。从几年前开始,房客一直没有返还钥匙给房东,这几年万一出什么事情,责任仍属于房客,万一又没有买保险,风险就更大了。鉴于房东在合约中承诺签约后两个月之内修理雨水管道,解约日期就应定在两个月到期之日。 该先生按照上述的法律理由向上诉法院上诉,要求改判,放弃对公证人的指控。半年后上诉法院取消了一审首席法官的判决,认为本案复杂,首席法官无权管理。这样一来,这位先生的房产就不用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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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 刊登于《欧洲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