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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吧去年与房东签了租约后,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双方签署的装修合同规定:酒吧分三次付款;装修公司必须在合同签署后的四个月内完成工程。 酒吧遵照合同先后支付了两张支票,共十多万欧元,剩下一半费用等工程结束后再支付。但是,工程四个月后仍未竣工,酒吧多次催促装修公司却不起作用。酒吧公司只好停止执行合同,委托另一家公司装修。半年过去了,会计要酒吧提供预付款的发票,好将装修费用入账,最关键的是要把增值税(TVA)退回来。酒吧多次发双挂号信给第一家装修公司索要,都杳无音信。去税局求情,工作人员非常客气,可也表示无能为力。酒吧如果要不到对方的发票,几万欧元的增值税退税就泡汤了。 根据商法典第441-3条,任何职业活动,不管是买卖还是服务,都必须提供发票。卖主必须出示发票,买主必须要求提供发票。发票必须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自保留一份。第441-4条还规定,违法者可被处以罚款,金额一般为发票数目的50%,最高可达7500欧元。 装修公司不开发票完全是出于一种报复心理。但是这家酒吧也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没有要发票就付款。在任何情况下,为了能够把增值税要回来,都应该收到发票后再付款。 就该案的解决办法而言,酒吧可以用商业法庭普通程序起诉装修公司。好处是可以催促其开发票,同时要求赔偿损失。然而普通程序很慢,不能马上解决问题。另外,普通程序费用较贵,因为自己的辩护律师为了节省时间,还必须委托一个专门在商业法院代办程序方面的律师。这些律师的费用加起来在几百欧元左右。 采取简单程序会比较快些,一、两个月就可以拿到一份临时可以执行的判决,比如要求首席法官判处被告必须立即开具发票,否则每日罚其数百欧元,直至开出发票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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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 刊登于《欧洲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