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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先生一天下午17点带着一份某高级法院首席法官的命令,宣布其商业租约被取消,并令其付清所欠的房租。理由就是他拖欠租金。命令(Ordonnance)是15天前作出的。他来的这一天正好是最后一天。律师马上与上诉法院律师联系上诉事宜,后者说太晚,法院已经关门,无法提交上诉书。 律师问他为什么开庭时不出庭,回答说,他根本不知道开庭一事。律师发现房东的起诉书与通常律师的诉状完全不一样。对方执达员在催债书里字里行间,写上某日开庭,不注意的话,根本不认为是一份诉状。而且,这份既是催债书又是诉状的文件,对方执达员故意不交给这位先生,因为他的店铺关门,人在店里工作。执达员留了便条,告诉店主可以在三个月内到所在市府收取送达文件。他根本没在意。 过了一段时间,业主的执达员通知其离开,否则就采取强制措施,让他搬走。最后,执达员趁这位先生不在,将店铺封锁。几十万法郎的投资就这样损失掉。 鉴于店铺有住房,律师先向执行法官要求取消驱逐程序。时值冬季,按理赶人是非法行为。然而执行法官否决请求,认为商业店铺驱逐房客不受冬季的限制。楼上虽为住房,但已证明房客没有住在上面,主要住宅不在营业场所,因此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上诉的机会错过,执行法官取消驱逐程序败诉了,还有其他办法么? 首席法官的判决,确切的说“命令”,不是终审判决。是一个法官的决定,属于临时判决,不能代表法院的最后判决,所以称其为命令。要挽回败局,只能采取正常程序,向高级法院提出诉讼。 诉讼的主要理由是房客并没有不交租金,只是在前一个季度的发票上,业主故意把租金数额写错,导致租金差额巨大,房客要求业主把发票改正,否则他不交租金。然而,在业主通过执达员发催款书后的一个月之内,他通过自己法律顾问,把支票寄给房东。诉状送达房东后,官司进行了一年半左右。房主除了指控房客不交租金外,还反告其店铺关闭,没有正常营业。他提供了邻居的证明,以及指出自己的执达员每次到店里送达书,店里都没人。 房客反驳说;反告不成立,自己完全处于营业状态,只是关门营业。有进货发票、政府各种报单为证。另外,按租约规定,任何违约行为必须通过执达员警告一个月后,仍未放弃违约行为,租约才可以取消。房东无任何警告行为。况且房主通过首席法官取消租约的凭据是不付租金,并没有提关门一事。 双方律师书面交换意见后,高级法院开庭答辩。对于高级法院的口头答辩,只起到向法官说明自己的理由,让法官了解本案;但书面意见没有提到的,在答辩时再提出来,法官一概不予理睬。高级法院辩护以书面为准。一般法国律师都不对自己客户谈出庭、口头、答辩事宜。在高级法院书面答辩很重要。可是,这对房东老夫妇亲自出庭旁听自己的律师辩护。散庭后,又与法官攀谈,法官退席后,他们还跟随其进办公室。这种当事人想利用与法官套近乎而得到什么的做法,在法国是极为罕见。 过了一个半月,宣布判决:高级法院推翻首席法官命令。否决房东解除商业租约请求,认为房客并没有长期的拖欠租金,而最后欠的租金在执达员催款书送达一个月之内已付清,在首席法官开庭之前,债务已全付清。至于没有开门营业一事,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给人们几点提示: 有的房东故意制造错误,让房客不交租金,造成不交租金的事实,然后打官司的时候,不谈不交租金的原因, 只谈不交租。不交租就等于违反合同规定,收回租约就理所当然的了。 商业租约与民事住宅租约不同,后者受到法律的重重保护,开庭时间很长。前者有纠纷,很短的时间就可以开庭,碰上恶意律师,他故意不让对手知道开庭一事。有的甚至不让对手知道判决,让其错过上诉时间。因为被告在判决之日起,十五天之内可以上诉。此外,首席法官的命令是可以立即执行,上诉不影响执行。许多人都用这种诉讼程序达到此目的。遗憾的是,法国法院对这种故意制造对方不到场,而索取对己有利的判决的做法,根本不制裁。几年后,虽然官司打赢,但长期的损失根本无法挽救。因为要把店铺收回来,还要打官司。很劳神伤财,因此,但凡收到执达员的文书,一定要认真对待。 本案中提到没有开门营业。虽然这次法院不予考虑,不等于没有违约,只是房东官司打错了而已。换句话说,如果一开始房东以此为由开战的话,房客再反抗也无法挽回败局。 从诉讼程序来看,首席法官的命令是临时判决,即使失去上诉机会,仍然可以通过正常程序推翻首席法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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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 刊登于《欧洲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