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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一概念是出于中国刑法的刑事监督方面的规定。从字面上看,中国刑法的概念与法国刑事监督(controle judiciaire)概念有极大区别,但实际上概念都属于一个法律范畴,即刑事监督: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以前,为了防范监外的被调查人开庭缺席,刑法规定其必须遵守一系列的义务。不过两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最大的区别就是中国法律允许担保人名誉担保,而在法国刑事诉讼法中是不存在的。 法国刑事监督由预审法官征得检察官意见后而作出决定。自由与监禁法官也可以作出此决定。如果检察官提出临时监禁被调查人,而预审法官认为理由不充分,并决定不将材料移交自由与监禁法官,预审法官则必须对检察官的申请作出决定。 刑事监督只适用于被调查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的案件。通常违章罚款不适用此类刑事措施。 接受刑事监督比被临时监禁要好,因为被调查人有自由。但是,法官可以要求其必须执行下列一项或数项措施。 -- 不可以离开法官限定的区域; -- 离开住所必须遵守法官的规定; -- 只可以到法官指定的场所; -- 超出指定的场所,必须通知法官; -- 定期到法官指定的机构报到; -- 如有受社会教育方面的措施,必须服从这方面的规定; -- 将自己的身份证或护照交给法官指定的机构;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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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 刊登于《欧洲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