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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取保候审规定(下)

时间:2009-06-23 06:10 点击:
  

-- 不允许驾车,或者将驾照交给法院秘书处;

   -- 不允许与法官指定的人员来往;

   -- 必须就医或者住院以达到戒毒的目的;

   -- 法官根据被调查人的经济状况,要求其提供保释金;

   -- 禁止被调查人进行职业活动,或参与社会活动,除了工会代表;至于律师违法,法官无权作此禁令,由律师行会来做决定;

   -- 禁止使用支票;

   -- 禁止持枪;

   -- 在一定的限期内,提供财产作抵押;

   -- 命令被调查人证明自己已支付法院决定的家庭生活费;

   -- 禁止被调查人靠近配偶或前配偶、同居者、自己的或者配偶的子女,勒令其搬离这些人的住所。

   在调查期间,预审法官可以随时作出对被调查人刑事监督的决定。他也可以随时增加、取消或者修改刑事监督调查的决定。

   然而,由于上诉调查法院作出的刑事监督命令,预审法官是否可以进行修改,法国刑事诉讼法似乎没有作出规定。预审法官可以修改上诉法院的决定。但是,经验告诉人们,他一般都否决修改或取消某项禁令的要求,申请人就只好将修改申请再次上诉到二审调查法院。

   预审法官可以随时自己作出终止刑事监督的决定,也可以在检察官的要求下,或者被调查人的要求下作出此决定。在后者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预审法官在通知检察官后,收到申请的五天之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上诉调查法院申诉。二审调查法院必须在二十天之内作出决定。逾期就被视为同意申诉。

   如果被调查人违反刑事监督命令,预审法官可以作出拘捕令。自由与监禁法官可以决定临时监禁原享有监督措施的被调查人。

   关于能否在提供保金后放人,法官应当根据被调查人的收入和负担情况作出决定。

(全文完)

 
2008年7月 刊登于《欧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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