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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法官的结案命令(上)

时间:2009-06-23 06:10 点击:
  

在前几篇文章中,我们已谈到与预审法官调查阶段的刑事监督和临时监禁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调查而作出的决定。但是,不能无限期地刑事监禁或临时监禁。不管案子大小,只要调查一结束,预审法官都必须结案。预审法官结案时应遵守法律规定。

   首先将调查案件提交检察官,同时通知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律师。在口头通知的同时,应将通知笔录在调查材料里,或者以双挂号信的形式通知。

   如果被告被监禁,检察官应在收到材料后一个月之内,向预审法官提交公诉;如果被告没有关押,应在三个月之内公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的期限内,向预审法官提交反驳意见。错过此期限后,不可以再就调查程序提出异议。

   在上述期限过后的20日之内,不管检察官或者当事人有否反应,预审法官都必须作出结案的命令。

   如果调查超过两年还没有结束,预审法官必须作出决定,以解释预审法官拖延的缘故、需要继续调查的理由以及可能出现的调查结果。

   如果预审法官认为调查事由不能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不知何人,他应作出不予追究的命令。被监禁的人或被刑事监督的人就会由此获得自由。应当事人要求或者检察官要求,预审法官也可以作出不予追究的命令。

   遇到公诉是由原告发起的,而且起诉被认为是滥用权力或者是为了拖时间,经检察官要求起诉,预审法官可以判处原告15000欧元以下的罚款。原告不服可以上诉。

(未完待续)

 
2008年7月 刊登于《欧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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